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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去聯絡怎麼辦理離婚

離婚 閱讀(2.17W)

配偶下落不明,可以提出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於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
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或者宣告妻子失蹤,在宣告妻子失蹤之日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 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 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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