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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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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離婚訴訟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既然採取的是訴訟離婚,所以就無需考慮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離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請律師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強制離婚,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只要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庭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況,通常法院都能夠判決離婚的。

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時,可以用公告送達加缺席審理解決。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後,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二、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立案辦手續?

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的時候,作為案件當中的原告一方,應該向被告戶口所在地方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當事人的戶籍地址與住所是不在一個地方的,要按照經常居住地來確定地點,向住所當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處理。這個時候,如果屬於被告一方的當事人,出現了下落不明的情況的時候,還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證明,被告一方確實是出現了下落不明的相關資料,這類資料由被告當事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來提供。作為離婚案件當中的起訴一方,必須是與起訴案件有著直接關係的當事人,如果沒有直接的關係,這樣申請的訴訟請求,是不會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離婚案件經過一審的判決之後,如果案件當中的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不認同的情況的時候,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

綜上所述,既然是起訴離婚,就無需對方的同意,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在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可以準備材料去法院起訴。如被告拒絕出庭又無正當理由,法院經過公示送達後,可以缺席審判,做出離婚判決書同樣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