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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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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需要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需要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這四種情形就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導致離婚的,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也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因此導致的離婚就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問題。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久?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應當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在離婚訴訟中經人民法院書面告知其權利後隨即提出。逾此期限,視為放棄該權利。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

三、如何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在分割財產上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女方存在法定過錯,則需要額外給男方經濟補償,比如女方構成重婚,對家庭成員遺棄不管,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有這樣行為,男方可以注意收集證據,將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