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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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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時女方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對方沒有過錯,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是判決離婚,只要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房產,工資或經管收入等),女方都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分到自己該得到的那一部分.至於補償問題,如能協商解決最好,但如協商不下,女方也可以在訴訟時向法院提出,能補多少,只有等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通過調解或判決後才知道。

二、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要收集哪些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三、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援。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女方因為男方在外面出軌而提出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雙方平分。當男方符合《民法典》規定情形,出現重婚、和他人同居及遺棄女方孩子等,女方就可以拿到經濟補償。根據男方過錯程度及造成後果,法院會確定一個合理的補償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