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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預售合同離婚之後房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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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預售合同離婚之後房子怎麼辦?

如果該合同屬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簽訂,那麼該房產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女方憑戶口本和身份證。離婚證,能開具到自己名下無房的證明,以及銀行沒有其他住房的貸款沒有還清,那麼,現在這套房子算首套房買入,繳納契稅是有優惠,減半徵收。

在預售合同中,商品的交付與價金的支付非同時發生,購買方獲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由於各種原因,這種期待利益到時是否能夠實現,尚有疑問。有些經營者利用預售合同騙取消費者信任,利用他人的錢為自己謀取利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預售合同騙取他人錢財,然後逃之天天。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商品供應豐富,流通渠道暢通,因此,一般商品的預售在我國將越來越少,但是某些商品,如住房等,預售仍比較普遍。

經營者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預售合同經營者應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經營者應按預售合同規定的價格、品種、質量、規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預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應由經營者重新按約定履行或退還貨款。以預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免除,如商品質量存在問題,仍然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

(3)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支付預付款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費者利息,並且,消費者對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須作出的費用支付,亦可請求賠償。當然,經營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進行,但法定利息應以存款利息率還是貸款利息率計算,似乎有待斟酌。若以存款利息計算,對經營者甚為有利,有些經營者可以利用預售獲得比銀行貸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貸款,而若以貸款利息計算,似乎亦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有人主張應拋棄預售合同中的預付款概念,將預售合同中的預付金額視為定金,在經營者不履行預售合同時,由經營者雙倍返還。這樣處理,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更有利於對消費者的保護。

現在的婚姻,都是閃婚閃離,就是所謂的快餐愛情,這樣的狀況下,就非常容易發生財產權益的糾紛,比如房子,很多人預售合同簽了之後,還離婚,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房子是一方購買,並且簽訂的,屬於個人財產,那麼不是共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