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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 閱讀(2.4W)

應該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那麼,在現實生活中,無過錯方應該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呢?換句話說,離婚損害賠償該如何申請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應該如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1、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時間: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二、離婚損害賠償該如何申請

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除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期限規定外,還要知道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及申請離婚損害賠償時應提交的證據。具體來說:

1、範圍:

(1)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③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物質損失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2、證據:

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而此時是否能獲得支援,則還需要看當事人實際提供的證據才行,並不是提出了申請就一定能夠獲得賠償。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