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更多的是儲存夫妻之間的關係,而不是生活在一起。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普遍的生活方式。雖然他們覺得不能再像夫妻一樣生活,但出於種種原因,他們不願意放棄婚姻的好處。最終的結果是,兩人名義上都結婚了,但在現實生活中,他們是分開的,不受干擾的。
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或調解解散。分居,無論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確實被打破了。在訴訟中,如果調解失敗,應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分離不是由於感情不和諧,則不能適用該條款。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調解或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1)與其他人同住的重婚或配偶;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經反覆教學不改變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5)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兩種:
向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協議,或向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離N年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除非有必要,否則沒有人願意把爭端告上法庭。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出具的介紹信,個人隱私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方便、快捷。但無論是在其他省份(城市)登記的永久居民,還是上海的工作和生活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都應該更加方便。如果方法正確,費用僅為50元,這可能比單程票便宜,如果時間安排得當,將不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此外,毫無疑問,法院是外國一方離婚的唯一途徑,不能通過國內協議處理離婚程式,或者婚姻地點是在國外締結的,但當事人想在國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