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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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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辦

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夫妻必須要就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之後還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才行。但在離婚協議書生效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執行離婚協議書的情況。那遇到這樣的情況,另一方要怎麼辦才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執行離婚協議書應該怎麼辦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後,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協議離婚後能否申請重新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只有在離婚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轉移財產等情形時,才可以進行再次分割。

二、離婚協議如何執行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

1、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仲裁機構的裁決;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准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致離婚後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離婚協議書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後會生效,但此時也僅僅是具有法律效力,卻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因此要是離婚之後一方不執行離婚協議書的話,另一方也是不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