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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離婚 閱讀(2.86W)

軍人離婚的首先由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
軍人離婚需要下列材料:
1、雙方身份證明。
2、雙方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等的證明。
3、婚姻狀況的證明。雙方關係是否真的破裂,是否還有調解的空間。
4、子女情況證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數、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屬於非婚生、收養、繼子女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財產、經濟狀況的證明。
6、雙方結婚時住房情況的證明。
7、要向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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