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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辦法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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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設定,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保證了畜牧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人體健康。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辦法及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取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燬;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 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誌。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六十六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燬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國家對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措施,有效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提高動物健康水平和動物產品的衛生質量,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為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