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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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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我國的勞動法賦予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女職工懷孕的這種事情是沒有辦法避免的,所以不能僅是因為懷孕就遭遇到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一般職場上那些事業心比較強的女職工,會根據手頭當前的工作合理安排家庭生活,可等到真正休產假期間,肯定就有很多人都遇到過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的規定是什麼

一、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

勞動部有關檔案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產假新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綜上所述,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的話也不要過度的擔心,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產假期間的合同到期等於是自動順期的,等到女職工的產假全部都休完了以後用人單位才能夠決定合同續簽的問題。可就算到時候用人單位不續簽了,也得給女職工支付賠償金的,所以在此期間就安安心心的修產假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