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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總是因為生活中的一些事情導致的,換言之也就是不會有無緣無故的要離婚。那大家知道常見的離婚情形都有哪些嗎?瞭解了這方面的知識,才能在生活中儘量避免出現。現在,本站小編就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常見的離婚情形包括哪些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法院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通過上文介紹,您對準予離婚的標準有所瞭解了嗎?這裡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於重婚或者實施家庭暴力等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