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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有沒有權力要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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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有沒有權力要孩子撫養權
第三者有沒有權力要孩子撫養權

第三者有權力要孩子撫養權。如果直接撫養方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會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那麼第三者作為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通過訴訟的方式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人民法院對於第三者的訴訟請求也應當予以支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