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起訴離婚賠償實踐中注意什麼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具體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綜上所述,一方存在過錯的,作為受害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賠償。這種情況包括存在重婚的、一方和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等。雙方在離婚後,當事人可以因為賠償提出訴訟,這個有效期是一年。起訴離婚應該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雙方都在外地的,可以到居住地的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