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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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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被告在經兩次傳票傳喚後仍不出庭應訴,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作撤訴處理或者拘傳到庭”在此類離婚案件中,一般按照兩種情況處理.

【1】本人不願出庭應訴,但能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描述的,可以依法按照缺席處理。

【2】本人若不願出庭應訴,且拒絕向法院提供書面離婚意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可以對拒不到庭的被告一方作出拘傳處理。

在此類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到場實際上是對另一方婚姻權利的一種侵害,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甚至嚴重的不良影響,並且法庭判決因只有原告的一面之詞,很難做出正確妥當的判決,極易產生錯判和誤判。

故只要不是被告的確下落不明,法院都可以對拒不到庭的被告進行拘傳。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法庭將進行直接判決。根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一方經公安等有關部門查實下落不明達兩年,法院可根據一方材料,對此案件作出直接判決,在進行離婚案件的判決中,一般調解是其中的必經程式,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方可准予離婚,然而調解是被告與原告雙方必須到場進行面對面交流,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在此類離婚案件中,如若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但一方若拒絕出庭應訴且不出示任何書面離婚意見,法院應當准予離婚或者拘傳其到庭應訴。

所以可根據以上論述,原告可以申請法院直接准予離婚或者對被告作出拘傳處理以維護自己的婚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