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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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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是雙方在結婚後覺得雙方的確有矛盾過不下去的時候最好的做法。雙方都願意離婚還好,如果是單方面想離婚而另外一方不同意,就要到法院起訴離婚。那麼能不能在起訴人當地訴訟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依據。

一、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魏男的戶口在湖南省A地,馮女戶口在四川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魏男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馮女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魏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馮女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魏男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魏男與馮女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魏男去了C地,馮女去了D地,若馮女離開B地超過一年,魏男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而且馮女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三、關於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魏男生活在A地,馮女一日突然失蹤,雖經魏男苦苦查詢,但仍未發現馮女的蹤影,魏男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無管轄權。

2、一方或雙方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形

(1)、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婚後魏男居住在A地,馮女因觸犯法律而被判處有徒刑3年而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未達到一年,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沒有管轄權;

(3)、如魏男戶口在A地,馮女的戶口在B地,雙方經登記結婚,魏男、馮女因觸犯法律而雙雙入獄,分別被判處有徒刑5年、4年,魏男被監禁在某監獄C地,馮女被監禁在某某監獄D地,現魏男想提出離婚訴訟,若馮女被監禁時間達到一年以上,則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沒有管轄權;

四、關於軍婚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與馮女都是現役軍人,魏男在A地工作,馮女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是可以在起訴人居住地進行提出訴訟的,不過一般法院會根據材料證據內容進行仲裁。雙方行為不嚴重者,一般都不會判定離婚,只有具有情節嚴重的才會判定離婚。關於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依據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