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法院首次判決離婚冷靜期不予離婚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 閱讀(3.17W)

一、法院首次判決離婚冷靜期不予離婚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院首次判決離婚冷靜期不予離婚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協議離婚,協議離婚不需要到法院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協議離婚需準備哪些材料?

1、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綜上所述,如果存在離婚冷靜期,說明雙方選擇的離婚方式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整個過程中人民法院不會介入,如果離婚冷靜期內對方撤銷離婚申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跟離婚冷靜期沒有任何關係,有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