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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出軌賠償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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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出軌賠償的規定有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關於出軌賠償的規定有什麼?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財產如何分割方式

我國增加了婚姻損害賠償這一新的內容,但在實際操作這一層面上,尚無具體的規定。對比修改前後的婚姻法,不難發現,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離婚財產處理時,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後來作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性規定。而修改後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上作出規定外,還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作出了四種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有人對此提出疑義,認為在離婚財產的處理中即已照顧無過錯方,就無必要再規定損害賠償內容。這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不理解造成的。其實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其主要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其依據的是物權上之共有關係-即依據夫妻關係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的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婚姻實質上為親屬上之身份契約。此種契約以夫妻雙方互相關愛、信賴、共同生活為基礎而存在,並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一經登記,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關係,同時產生今後夫妻財產的共

2、主體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為夫妻雙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致害方除來自夫妻一方外,還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導致離婚,受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必定存在與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關係之第三人(俗稱第三者)。由於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過錯,因此,對於第三人不知與其重婚、同居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其重婚、同居,由此導致他人離婚是否構成侵權尚存爭議。但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其重婚、同居,無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關係,則其侵權行為成立是毫無疑義的。

3、訴訟時效不同。我國民法規定了訴訟時效,但過於原則,對訴訟時效客體未作具體規定。對於離婚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由於訴訟時效之立法本意是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與法律關係之外觀不符並長時間延續時,從法律上擬製該事實狀態成為法律狀態而使權利人之請求權喪失,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事實狀態與法律關係是一致的,故離婚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夫妻一方可隨時提起離婚訴訟,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而對於離婚損害賠償,由於其本質上歸侵權行為法調整,故當受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時,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在過去法律對夫妻之間的情感問題都不會過多的過問以免發生理性與感性之間的矛盾,但是以為現在更多的時候夫妻的矛盾主要來自於財產的分配,一般財產分割完成後摩擦就會減少很多,所以出軌的一方的確是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