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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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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碰見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因此,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也做了相應地規定。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a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c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法官在確定子女歸屬權問題上,主要會考慮男女雙方誰的經濟生活條件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和子女自己本身意願。如果您對子女撫養權歸屬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力為您爭取子女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