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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幾次判離 | 有什麼規定

離婚 閱讀(2.92W)

起訴離婚幾次判離?有什麼規定?

對於離婚的案例我們現在聽說了也不少了,離婚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就有起訴離婚。對於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在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才會出現的。對於離婚,法院都會有相應的調解措施。但是對於沒有感情的婚姻確實沒有持續下去的必要。那麼起訴離婚幾次判離呢?

只要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具體需要幾次,要視具體的案情確定。一般情況下大多需要兩次。

一、沒有特殊情形的,一般離婚訴訟要經過兩次才能判。

法律規定的離婚是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但實踐中,有的案子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一次一般不判決離婚,第二次再起訴,判決離的可能性較大。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的可能要幾次才能判決離婚,具體可委託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才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一般情況兩次就行了。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以下4個方面考慮:看雙方的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的原因、看有無和好可能。

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婚內生子非男方親生子的;

6、一方犯有重大刑事案件的;

7、一方有身體原因不能進行夫妻生活的;

8、一方是同性戀的。

三、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你們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何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對於起訴離婚幾次判離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對於一般的情況一般都是兩次就會判決離婚,但是也是有一次起訴離婚就會判離的案例。對於第一次起訴判離的規定我們國家是有詳細的介紹的,所以說我們對於沒有感情而言的婚姻沒有必要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