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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不配合怎麼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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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不配合怎麼審理

離婚案件不配合怎麼審理

起訴離婚時,男方不配合的也不影響法院對該離婚時案件進行審理判決。只要其符合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等法定的離婚條件,法院依然可以判決准予離婚解除夫妻婚姻關係。一方不到場的,可以對其拘傳或者缺席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嗎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最後,很多情況下離婚是雙方商議後的結果,但也有的情況是一方執意離婚,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能證明雙發那個的感情不和或雙方有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法院均會同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