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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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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對方重婚,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條件的,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有:

1、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3、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員的,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 必須達到後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的,不屬於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2、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要是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具有過錯情形導致的話,則此時過錯情形只要屬於法定的過錯,那麼在離婚的同時無過錯方就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實際計算這個賠償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就包括過錯程度、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受害人標準以及認錯態度等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