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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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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情形有哪些

離婚的損害賠償情形主要有以下提到的幾種情況:

1.結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結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指的是結了婚的人明明在已經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要跟婚外的異性進行長時間的並且持續的同居行為,而且同居是不以夫妻的名義。這種情況跟重婚又是不一樣的,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最大區別在於兩個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並不是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則是定為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如果結了婚之後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另一個異性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同居生活,則是犯了法律上面的重婚罪。但是對於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的時長到底多久才算是同居,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2.違反法律犯了重婚行為的情況

違反法律犯重婚行為一共有兩種不同的情況,分別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行為和事實當中的重婚行為。首先,法律上面的重婚行為指的是已經結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結婚(這裡主要是指辦理結婚登記說下),或者指的是明知道對方已經結了婚並且擁有法定配偶的前提下還是選擇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重婚行為涉及到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事實上面的婚姻有兩種情況,分別是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上面的事實婚姻指的是男方和女方在自己的主觀思想上面都想要和對方一起永久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進行同居,狹義上面的事實婚姻是指男方和女方兩個人都沒有自己配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的情況,事實重婚就是在事實婚姻發生之後再去與另一方不明真相的異性結婚的行為。這種情況《婚姻法》便將其列入了損害賠償的事由,並要求過錯的一方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面的重婚罪是當事人在已經結婚之後,採違法的手段或者方法矇騙婚姻登記處與另外一人結婚並取得婚姻登記處的登記這種行為。由於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這種情況是完全禁止的。在《刑法》中的第258條規定寫到:對於結了婚有配偶的人犯了重婚行為的,或者明知道他人已經結婚並且擁有配偶還選擇跟其結婚的行為人,一般會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

所謂的實施家庭暴力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家庭成員使用殘害、捆綁、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導致傷害了家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精神方面的行為。

4.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和遺棄的情況

虐待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家庭成員經常故意進行折磨或者摧殘,使得家庭成員在肉體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一定的傷害後果。遺棄指的是行為人本應該履行對家庭成員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卻沒有履行的行為。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果情節比較嚴重按照法律則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