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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外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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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外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外遇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出軌、婚外情,一般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是一種對配偶不忠的行為,而現實中也有很多夫妻是因為一方外遇而導致離婚的。不過有些情況下外遇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那究竟新婚姻法 外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新婚姻法 外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

1、婚外異性;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所謂的“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麼即使是“捉姦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姦”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援,但是並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二、外遇證據收集與證明效力

外遇證據如何收集,怎麼收集,什麼樣的證據合法有效?

(一)證據可以從兩種證據入手收集證據:

1、直接證據。

(1)性交錄影,要求能夠清晰的辨認正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並沒有被剪輯;

(2)性交場面照片,要求說明照片的來源、拍攝時間、地點等資訊;

(3)書面認可,發生婚外情的當事人自己書寫的保證書、承諾書、認錯書等;

實踐中可以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然後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證據。

(4)本人認可的錄音,行為人自己承認婚外情的錄音,要求錄音真實合法。這需要取得證據的途徑要合法,在這方面可以先諮詢律師問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麼實施

2、間接證據。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對方認可,否則,需要親子鑑定,非常麻煩;

(2)曖昧簡訊,取得困難,轉發又容易引起法官懷疑---是否經過了修改之後轉發給你的?條件許可可以及時將簡訊內容公證。

(3)證人證言,很難獨立證明婚外情事實;

(4)錄音材料,一些與婚外情有關的語音記錄;

(5)共同租房證據,直接證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證明發生婚外性行為。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證據收集。

能夠通過合法手段收集到的,一定盡力收集;注意保證證據的原始狀態,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不要相信所謂的調查公司,他們大多是收錢之後不辦事,也辦不了事。取得證據之後,最好轉移保管,可以考慮交由律師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的收集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證據的有效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讓他為你判斷,也可以把證據到公證機關公證,提高效力。以免你收集的證據無效,法院不採信。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一方是否能請求另一方作出賠償,要看夫妻之間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離婚的,若是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而導致解除婚姻關係的話,此時請求賠償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援。而新婚姻法 外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無非就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的外遇行為構成了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