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出軌是否影響財產分配
出軌對財產分配的影響不大,對於無過錯方,有適度傾斜,但是幅度不會過大。不存在淨身出戶的說法。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過錯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關於出軌:出軌即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的不正當關係,其分三個層次:通姦、非法同居和重婚。認定的過錯嚴格意義上指的是非法同居和重婚,如果出軌方並不存在與婚外異性有長期穩定性的居住生活、保持不正當關係,則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過錯;而重婚要求有結婚證或者是無結婚但對內對外以夫妻名義相待。
二、過錯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
以上就是婚內出軌是否影響財產分配的相關法律了,也就是說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也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是並不存在一般所說的淨身出戶,除非是過錯方自願。所以即使在雙方已經走到婚姻的盡頭時,還是多一些體諒與包容,協商解決或許是對自己對家人對孩子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