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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 什麼情況能申請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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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什麼情況能申請離婚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麼,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呢?在司法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請離婚賠償的。那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賠償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於重婚,那是刑法調整的範圍;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1、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由於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係,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於故意。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賠償

婚姻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二)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來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責任主體: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四)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五)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想要在離婚的時候同時要求對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的,首先就要搞清楚法律中規定的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同時我們還應該注意的是,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要申請離婚賠償的,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這些證據是要自己進行收集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