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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妻子說無法生育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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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妻子說無法生育要求賠償嗎

離婚妻子說無法生育要求賠償

不賠償,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權利。但不是每個人都有生育的能力,當生育方面存在問題時,夫妻雙方應冷靜對待,積極想辦法治療疾病,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解決生育問題是不可取的。

法院如果認定夫妻雙方雖因生育問題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並未徹底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的離婚的訴訟請求。

但是,如果夫妻之間因為生育問題感情徹底破裂,應判決離婚。夫妻感情破裂沒有補償一說,即使原因是生育問題。

女方不能生育不論是先天還是後天都不存在過錯,男方希望自己有後代也不存在過錯,因此,因為生育問題發生糾紛並沒有所謂的過錯方。不存在所謂補償或賠償。

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不餓能生育是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的,生育是每個公民的個人權力,可以進行生育,也可以不進行生育。這個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在法院上,是不與進行離婚的,如果是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進行離婚,法院一審一般是調解不會叛離,二審證明是感情破裂法院會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