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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嫖娼未成年會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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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嫖娼未成年會怎麼處罰

如果嫖娼未成年會怎麼處罰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姦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嫖娼屬於違反《治安行政管理條例》,不算刑事犯罪,抓住處以10-15天行政拘留,最多勞教半年,罰款5000元以下,聚眾淫亂則觸犯法律屬於刑事犯罪(無論男女同時三人以上亂搞),處以5年以下徒刑,嫖娼者被放出來不會危害社會,危害的只是個人身體和個人錢包,要說危害女性,小姐都是自願的。為掙錢兩廂情願。女方不同意那是強姦,和嫖娼性質完全不同,危害社會的是殺人,搶劫,偷盜等危害他人和公共財產的行為。

二、嫖娼被抓要什麼證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正常來說,嫖娼是不是即盜犯罪的行為屬於違法的行為,一般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以及罰款,但是如果嫖娼的物件是未成年少女,那麼極有可能會涉嫌到強姦罪,而強姦罪的練習標準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