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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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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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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會出現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那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一定的情況下提出,那什麼情況下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即可以在起訴時提出,也可以開庭以後判決以前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出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什麼情況下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於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於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於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援的。

(二)賠償義務人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於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於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於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後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

3、如果其在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的解答,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通常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而此時對方的行為要符合法定的過錯情形,法官才會依法判決作出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