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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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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是否有效

一、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是否有效?

丈夫與前妻的離婚協議對現任妻子沒有效力。

夫妻離異所達成的離異協議,對離異當事人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應該遵守和執行離異協議的約定。但是這份離異協議,不能對抗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2、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3、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4、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5、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三、離婚協議書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件,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2、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3、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 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為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丈夫和前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和現任妻子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但是,離婚協議書當中涉及到的關於財產補償等類似條款,丈夫只能用自己的財產履行協議書當中的相關約定,在履行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不能侵犯到現任妻子的合法權益,現任妻子也沒有資格干預丈夫正常的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