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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後,結婚證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回或銷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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