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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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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怎麼賠償?

當一段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是因為對方做了讓自己無法忍受的過錯時,應不應該提出離婚訴訟呢?如果沒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是否會得到作為沒有過錯方的離婚賠償呢?很多人對於離婚訴訟的賠償都不太清楚,下面小編將向大家介紹作為沒有過錯方起訴離婚怎麼賠償吧。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因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一般來講,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有這5個方面: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

我們知道,法律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4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裡狀態都是故意的,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原因並不存在過失的情況。

當然,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配偶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例如雙方都出軌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另一方也有出軌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要求對方給予離婚過錯賠償,或是過錯較小的一方要求過錯較大的一方給予賠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因為任何一方的行為都是對婚姻的損害,都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如果因過錯較小就可以“過錯相抵”從而獲得離婚損害賠償,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二、違法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我國目前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出軌”。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2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

這裡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這裡包括事實婚姻,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這兩種情形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

《婚姻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4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這裡還要說一點,《婚姻法解釋(一)》所指的家庭暴力是積極暴力,還有一種暴力是“消極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態度冷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於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為。這種“家庭冷暴力”目前還沒有法律上的支援。

(三)遺棄

婚姻法第46條第4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

對於何為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

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的是有過錯一方的行為致使配偶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損害結果即包括物質損害,還包括精神損害。

四、配偶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到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

從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

所謂直接因果關係,我們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五、導致離婚的發生

就算具備了以上的條件,如果沒有導致離婚發生,還是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這可以說是婚姻侵權責任的特殊要件。

根據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第3款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

除此之外,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婚姻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見,我國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著嚴格的構成要件。

以上五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五者必須都存在才會有離婚損害賠償。最後,作為無過錯方起訴離婚,一定要了解好相關法律知識,做好萬全的準備,希望以上小編的相關知識介紹對大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