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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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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就我們所知,一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審判時,即使雙方都請了辯護律師,但是由於打官司都是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所以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原則上除了有重大不可抗原因之外,都是必須出庭參加審判過程的。那麼,如果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一、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怎麼辦?

離婚案件,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原告除非有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否則必須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二、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

離婚案件的原被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被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進行處分的。 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出庭,就顯得尤為重要。

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條件: 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案件原告是必須出庭的,如果原告、被告雙方有一方沒有到庭,沒有出庭的一方出據自己的離婚意見,則按缺席審判,但是如果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則該案件會作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