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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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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如何判斷

一、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如何判斷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即可准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後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准予離婚。

因一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人離婚是審理離婚案件中,法官經常遇到的問題。精神病人一般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提出訴訟,可以由本人親自出庭或請別人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從法理上講,婚姻關係屬於人身權範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願作出意思表示,屬於應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且必須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但這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禁止代理的強行性規定。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沒有行為能力,讓代理人替原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等於強加給原告表示能力,從法理上講是對原告主權的侵犯。

綜上,正常人起訴精神病人離婚,法院可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並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若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不受理此類案件,如其堅持訴訟,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後,裁定駁回起訴。

要是一方在婚後患上了精神病,此時另一方又想離婚的話,就不能再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作為精神病的一方可以不出庭,由其其他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多半都是會被判決離婚的。因而,生活中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但是要注意選擇的離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