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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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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複雜。一般有幾種型別:(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絡,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列舉了以上六種准予離婚的具體標準。針對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參照《具體意見》規定,主要包括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並且難以治癒的;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尚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較長徒刑,或者因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另外,對於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的,根據《具體意見》規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因此,對於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不必申請宣告失蹤,直接按照上訴程式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