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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不領傳票不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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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被告不領傳票不立案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領傳票不立案嗎?

需要立案,審理前提是原被告雙方接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會通知被告前來領取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但若被告存心為難原告,想拖延時間,就會使人民法院送達程式不能順利進行,顯然這會影響審理的期限。具體情況如下:

1、到被告方居住地點送達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 被告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留置送達。

3、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4、 如果受送達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如果經過上述送達程式,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 司法解釋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離婚訴訟”這個詞,那麼離婚訴訟被告不應訴應該怎麼辦。離婚訴訟是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因此夫妻雙方都出庭有利於法院瞭解事實,公正審判。但是也有被告人故意不出庭的情況發生,當被告不出庭參加案件審理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被告故意迴避,拒不配合,原告應當法院提供被告詳細住址和聯絡方式,由法院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在法院依法送達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後,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片是,那麼肯定是涉及到雙方到進行庭審的,如果一方拒不接受傳票或者出庭的,法律上也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認定,並按照缺席判決進行判決,具體情況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