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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傳票送不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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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傳票送不到被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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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起訴離婚找不到被告,一般來說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法院在開庭前都會傳喚被告到時上庭,如果被告沒有合理的特殊理由的話 ,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缺席,小編在這建議,夫妻感情破裂已經無法挽回的情況下,建議最好直接面對,不要消極對待,如果還有其他的細節問題可以聯絡律師幫忙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