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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二次能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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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第二次能離嗎
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司法實踐中對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准許離婚的,不判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較小。但要求離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
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由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如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訴訟離婚案件法院一般不會判離,法院會給雙方緩衝的時間,這個時間法律規定是6個月。
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即使重新起訴的,法院也不會受理,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所謂新情況、新理由,通常是指當事人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或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確定不能繼續同居等嚴重情況和理由等。
起訴離婚一方在6個月期限過了以後第二次起訴,依舊堅持要離的,法院一般就會判決離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