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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樣才能終止探視權

離婚 閱讀(2.66W)

1、被探望人死亡;
2、探望權人死亡;
3、被探望人成年;
4、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一般歸屬於不享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所有,但存在特定情形,也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後怎樣才能終止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