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

離婚 閱讀(1.67W)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在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提起訴訴。
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要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第二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