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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聊天記錄是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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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而電子資料屬於證據的一種,電子資料是指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顯然,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認證,聊天記錄也不例外。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援,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援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援,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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