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上訴離婚的程式怎樣的?
1、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開庭後的流程是: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7)宣判。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都有上訴的權利,一審判決書中也標註清楚了上訴的時間和上訴法院,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判決,財產分割判決或孩子撫養權判決有爭議的話,都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