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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復婚需要離婚協議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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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復婚需要離婚協議書嗎

一、辦理復婚需要離婚協議書嗎?

不需要,根據我國《婚姻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有意向復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以下證件和證明:

(1)雙方的戶口證明,也就是人們說的戶口簿。

(2)雙方各自的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主要就是士官證、軍官證等等。

(3)當事人雙方均要出示居(村)委會、所在單位或團部及以上機關開具的婚姻證明,以及離婚證件:如離婚判決書、離婚證。

《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記辦法》規定復婚雙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曾經存在的夫妻關係的,之前就已經通過法定程式離婚,也就是解除了之前的夫妻關係。

(2)現在辦理復婚手續的時候,雙方都不存在其他的婚姻關係。

(3)男女雙方自願復婚,重新締結婚姻關係。

二、復婚的流程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程式差不多,如下程式: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填寫宣告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稽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假使雙方只有離婚協議書而拿不出離婚證,那在法律上其實雙方從始至終都根本沒有解除過婚姻關係的。因此,在復婚登記的時候,一定需要有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這些有效證件,並且復婚的登記辦理和第一次結婚的整個流程都是一樣的,除了離婚證以外,需要的證件也沒有什麼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