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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寫離婚協議書嗎 |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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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寫離婚協議書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那麼離婚時要寫離婚協議書嗎?以及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及相關的程式是什麼呢?

一、離婚時要寫離婚協議書嗎

離婚時是要寫離婚協議書的,可以明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終止,雙方的對孩子的撫養及孩子跟誰的問題,還有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因此,離婚時寫離婚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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