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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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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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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在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在法定情況下,過錯方需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賠償。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究竟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2)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提出離婚的是有過錯方,而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在二審時還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提出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有哪些

據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這裡所謂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

由於修正後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麼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2、對於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

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就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無過錯方只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獲得相應補償而無法藉此來致富或使有過錯的配偶方傾家蕩產,這種補償性質的賠償是與我國的實際國情相吻合的。至於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離婚賠償,這是由《婚姻法》明確作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