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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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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式嗎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官通常都會進行調解。於是就有人諮詢小編,難道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式?對此,相關法律中做出了規定,並且也做出了詳細的理由。下面,就請與本站小編一道在下文中瞭解詳情吧。

一、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式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准予離婚。

《婚姻法》之所以規定離婚必經調解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係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式。

二、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因為調解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家庭暴力關係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懼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張或堅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缺乏與受害人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

雙方之間的這種權利結構的失衡,使得調解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願蕩然無存。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衝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捱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驅使暴力行為發生的,是加害人內心強烈的控制慾。所謂受害人過錯只是加害人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的藉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謂的“毛病”以換取不再捱打的“待遇”,等於在說受害人有錯才捱打。

調解要求雙方都要放棄一部分權益,而對受害人來說,根本沒有可以放棄的權益,因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棄的。對加害人來說,調解要求其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但毆打家庭成員不是加害人的權利,停止毆打更不是其放棄的權益。如果將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作為加害人的讓步,等於在說加害人有毆打他人的的權利。

正是因為家庭暴力缺乏可調解的關鍵元素,司法實踐中調解效果並不好。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

缺席離婚案件一般分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式難落實。

結合《婚姻法》中的規定,起訴離婚中,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式。這是不容置疑的,若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沒有對當事人作出調解的話,那麼就屬於程式違法。此時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