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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要程式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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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要程式麼

起訴離婚中,法官通常會就離婚案件進行相應的調解,然後再根據調解的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那這是不是意味著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要程式呢?不少人對此都有疑惑,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要程式麼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稽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訴訟離婚調解不成怎麼辦

調解不成,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對於調解不成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從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若在起訴離婚中,法官沒有按照要求進行調解的話,則就有可能構成程式違法。而具體調解的結果,則也有三種,不同的結果下,對當事人所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