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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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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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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到離婚案件程式的時候,其實主要就是指訴訟離婚裡面的程式問題,這比協議離婚可要複雜的多,因而有的夫妻在只能通過此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之後,自然也就會先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那到底離婚案件程式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知道離婚案件程式主要包括了三個階段,即起訴階段、答辯階段以及開庭審理階段。而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必須要先進行調解,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而一般在調解無效,並且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時候,才會作出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