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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對共同財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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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能否對共同財再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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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離婚再分割共同財產嗎

不可以。一般是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