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某女與某男離婚案例

結婚 閱讀(2.49W)

基本案情

某女與某男離婚案例

雙方都是80後,婚齡1年。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筆者代理原告,當庭調解離婚。某女與某男雙方經人介紹認識, 2010年4月11日登記結婚,2010年6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原告聽力不好,社會認知能力差一些,在瞞著原告家人的情況下,偷偷領了結婚證。雙方婚前沒有感情基礎,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感情。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原告身上多處受傷,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結婚證也撕了,雙方感情很不好。婚後被告仲秋節、春節也未給原告孃家送節禮。2010年11月份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孃家毆打原告,原告頭上起了一個大包,原告96歲的爺爺被嚇得在沙發上躺了十幾天。原告在孃家被打之後,一直在孃家居住,至到現在,被告一次也沒來看過。現在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起訴離婚。

辦案思路及心得

筆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一、本案原告與被告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應准予離婚。雙方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後原告在被告的哄騙下草率結婚,沒有感情基礎。婚後未建立起感情,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鬧。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原告身上多處受傷,被告還在家裡亂打亂砸,撕爛結婚證,過節被告也不去原告孃家看望老人。雙方感情很不好。原告父親住院期間,被告還在原告孃家毆打原告,致使原告受傷,原告96歲高齡的爺爺也被當時場景嚇壞了。原告在孃家被打之後,原告才告訴家人她經常捱打,自那以後,原告一直在孃家居住,雙方分居已盡半年,被告一次也沒來看過。被告還發簡訊用非常惡毒的語言辱罵原告,從簡訊內容也看出被告同意離婚。現在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為結束這已死亡的婚姻,特向貴院起訴離婚。二、原告不應返還彩禮,婚前嫁妝應歸原告所有,婚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具有過錯,應少分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只有三種情況才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因此原告不應返還彩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綜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應准予離婚,共有財產依法分割。

裁判結果

筆者代理原告已在調解方面做了允分準備,最後法院調解結案,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也擺脫了婚姻的枷鎖,調解結案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注: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沒有感情破裂的允分證據,如調解不好,法院一般判決不離。律師代理原告,應從調解方面下功夫,爭取調解結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者簡介:魏廣存律師自2000年從事律師工作,現執業于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十年來辦理案件1000多起,獲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